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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投资促进局、投诉中心、全省投诉组织网络成员单位:
  第四届“中博会”即将召开,为了优化我省的投资软环境,切实保障会议顺利进行,请各市投资促进局、投诉中心、全省投诉组织网络成员单位对各自所管辖范围内的外资企业排查,将可能有上访投诉的及时协调处理,并将上访及处理情况上报我中心。

电话:0351-4081237
传真:0351-4063538
联系人:马红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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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债权债务纠纷 还是……?

    编辑:来源:山西外商投诉网 加入时间:2007-2-2 点击次数:1311

                                   是债权债务纠纷 还是……?
                                              山西省外商投诉中心   王幸民  乔海鹏
    案情简述
          某中外合资企业在2000年8月20日经营期满,由于原材料涨价、新的行业标准的实施、董事会内部矛盾等诸多原因,该企业已于1999年12月15日被迫停产。各股东认为企业发展前景不明,不愿继续投资经营,2000年元月16日召开董事会研究决定以1800万元的价格将企业转让出去。2000年3月10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获准,续延经营期限十年,至2010年3月10日。
           2001年6月2日,该企业与广东省个体经营者李某签订了《转让协议》,以1800万元的价格将该企业转让给李某,协议规定,付款期限为一年半,至2002年12月2日前全部付清,逾期赔偿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2001年8月10日,李某如期将第一笔款360万元支付到位,按照协议规定将企业全部交给李某经营,并将该合资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为李某,李某又投资800万元后,企业很快恢复生产。2002年3月4日李某将第二笔款640万元支付到位。
            2003年3月5日该合资企业外方股东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受让人李某,称其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800万元转让款,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帮助索要,并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调查情况:
            该合资企业成立于1990年8月20日,总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中方出资1200万元,占总注册资金60%,外方出资800万元,占总注册资金40%,经营期限为十年。1999年年底之前经营基本正常,每年均有盈余,外方已收回投资约600万元。
    李某拒付余款的理由有三,一是市场变化太快,企业经营亏损,资金周转困难;二是企业至今尚有部分受让之前的债务仍需支付,加大了资金压力;三是企业所有权性质存有瑕疵,投资风险很大。李某要求先偿还债务,并将企业性质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再考虑支付余款。
           外方认为《转让协议》已明确规定转让之前的债务由转让人承担,李某已经违约,即使改变了企业性质,李某仍有可能继续拒付。
    分析意见:
           这个案件表面上看起来是一个债权债务纠纷,但并非简单意义上的“合同之债”,因事涉股权转让,关系到企业性质、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转让协议》的有效性有待审查。案件主体应当是该合资企业与李某,外商只是董事会成员之一,股权转让及相关事宜应符合《公司章程》并经过董事会一致同意。
           《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合资企业在经营期满前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进行清算后,才能对剩余资产进行处置。经营期内的股权转让也应经过审批,因此外方主张债权的主要依据,即《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成了本案的关键。
    因此,调解工作首先应当明确该案件的主体;其次是对2001年6月2日《转让协议》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要求纠纷双方当事人各自聘请律师进一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因此,提出建议:
           1、要求该中外合资企业立即召开董事会议,对纠纷的处理形成一致意见,委托专人全权处理此事。
           2、双方应尽快平等协商,纠正与承担由于签订2001年《转让协议》所造成的影响与后果。
           3、如协商不成,尽快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处理结果:
           由于董事会内部矛盾重重,当事人之间关系复杂;外商长期不参与经营,对企业处于失控状态;纠纷当事人双方各执己见,互不让步,最终调解未能成功。由于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才有权判定合同有效与否,而调解工作并不具有类似功能,尤其是考虑本案的焦点又在于此,故建议调解终结。
    办案体会:
           由于调解工作的特殊性和各类案件的复杂性,需要资深律师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与帮助;
           投诉案件大都可以直接推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但对确有希望协商解决的案件是否进行调解,还是可以选择的。这取决于办事人员对案件事实的深入了解,对案件性质的正确把握,对工作的高度责任心和无私奉献的精神,以上四项要件缺一不可。
    要处理好投诉案件,应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案件的突破口,创造双方平等协商的机会和协商不成时顺利过渡到法律程序解决的条件。
    大量事实证明,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会带来许多纠纷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企业所有权人(股东)应当在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上下功夫。国外成熟市场经济业已证明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外聘为主等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附记:本文完成后,为慎重起见,特意征询了科贝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徐文学先生的意见,并经其加工修正。过去的工作中也一直得到徐律师在法律问题上的支持与协助,在此一并表示谢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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