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登陆]用户名 密码 注册
首页 新闻动态 政策法规 投资环境 案例点评 企业之窗 工作动态 理论探索 投诉咨询 调查问卷
如何投诉:注册真实信息→客观描述投诉→发回维权卡 更多
本站公告
祝贺山西省外商投诉网改版

  祝贺山西省外商投诉网改版成功,山西省外商投诉中心全体人员将竭诚为您服务!

通知

各市投资促进局、投诉中心、全省投诉组织网络成员单位:
  第四届“中博会”即将召开,为了优化我省的投资软环境,切实保障会议顺利进行,请各市投资促进局、投诉中心、全省投诉组织网络成员单位对各自所管辖范围内的外资企业排查,将可能有上访投诉的及时协调处理,并将上访及处理情况上报我中心。

电话:0351-4081237
传真:0351-4063538
联系人:马红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政策法规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2009-8-17]
  •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2009-8-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9-8-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9-8-17]
  • 晋中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全程代理服务暂行[2009-8-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2009-8-17]
  • 更多
  •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法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法规

    编辑:王志刚 来源:山西外商投诉网 加入时间:2009-8-17 点击次数: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港澳台企业由于特殊的原因,一般来内地投资合资企业也同样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此外,新修订的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这些就充分说明合营企业在转让股权的时候必须要得到合营另一方的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上一篇:政策解读
    下一篇:没有了
    关于我们|中心职能| 投诉流程|投诉指南|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 WWW.SXFD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媒体上擅自转载和引用本网站内容
    为了有最好的浏览效果,建议使用IE6.0以上的浏览器在1024*768的分辨率下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