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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
编辑: 来源:山西外商投诉网 加入时间:2008-9-10 点击次数:2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中国企业公平、正当开展境外商务活动,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开展境外商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下称投诉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免费提供中国境外商务投诉服务。 投诉服务中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对其行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请求人,反映情况,请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或可能将要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请求协调解决,由投诉服务中心进行协调处理、答复的服务。 第四条 服务请求人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如实反映情况,并对投诉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第二章 服务请求人与服务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请求人包括: 第六条 中国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事项范围包括: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事项不包括外交领事管辖的事项。 第三章 中国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 第七条 投诉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和主要职责包括: 第八条 投诉服务中心应建立重大事项应急机制。 第九条 投诉服务中心应保证用于中国境外商务投诉服务的必要经费。 第十条 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熟悉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和国际经贸规则、恪尽职守、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投诉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保守工作中知悉的服务请求人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四章 服务请求的提出 第十二条 服务请求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投诉服务中心提出相关服务需求: 第十三条 请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务的,服务请求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四条 请求提供一般民商事法律纠纷咨询服务的,服务请求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五条 投诉境外政府或组织的不公平的政策、措施或市场壁垒的,服务请求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服务请求人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第五章 服务请求的处理 第十七条 投诉服务中心接到服务请求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投诉服务中心可以不受理的请求包括: 第十九条 对于请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务的,投诉服务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对于请求提供一般民商事法律纠纷咨询服务的,投诉服务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境外政府或组织不公平的政策、措施或市场壁垒的投诉,投诉服务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商务部处理,并将投诉转送情况告服务请求人。 第二十二条 投诉服务中心征得服务请求人同意后,可视情将投诉咨询内容转有关行业商会、协会等参考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服务请求处理终结: 投诉处理终结,投诉服务中心应及时进行结案登记。 第六章 信息管理、统计报送与发布 第二十四条 投诉服务中心应分析整理服务请求情况,每个季度以网站发布和印刷发表的形式发布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投诉服务中心应按规定格式进行登记,转办投诉、通知、调查、调解等事项也应尽量使用格式化文书,并加盖投诉服务中心公章或投诉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投诉服务中心受理服务请求的相关材料应按期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专人保管,录入投诉服务中心服务请求处理软件。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不得外借和查阅。存档时间一般为三年,对于重要的档案应适当延长存档期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月××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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