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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某公司与D市某公司房地产纠纷案
编辑:王志刚 来源:山西外商投诉网 加入时间:2008-9-12 点击次数:772 一、 基本案情 1992年,香港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与D市某公司(下称A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项目建成后,A公司收取房屋售价的X%的挂名手续费,香港公司享有该项目的全部利润及管理权,但须承担所有的房屋开发费用、经营风险和责任。 1998年底,项目基本完成,香港公司称A公司在收取代理手续费后,即开始对项目的经营管理进行干扰,致使香港公司无法经管该项目。 二、 处理经过 鉴于香港公司与A公司并未组建合法的外商投资企业,而是以别的形式规避了当时的法律,根据《投诉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决定不予受理,同时建议香港公司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香港公司接受了我中心的决定和建议。 三、 有关该案的一些思考 下一篇:因汇率差引发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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